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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洗滌行業消費爭議糾紛調解辦法(試行)
信息類型:洗滌行業標準法規 信息來源: 添加時間:2010-11-28 23:46:08 關注次數:3 為切實規范洗滌行業經營行為,提高經營者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及時有效地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依據《中華人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蘇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 在本市從事洗滌業的經營者(含各飯店、賓館內部的洗衣部),均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 經營者營業執照、各類服務項目、投訴電話、收費標準,都應公布在店堂醒目處,自覺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三、 經營者在承接消費者送洗的衣物時,應做到“四清”,即看清、問清、講清、寫清,對送洗衣物上的破損、缺件、色花、蟲蛀、修補過的部位等疵病以及加工后可能發生的后果應向消費者事先聲明并在取貨憑證上注明,若是后發現漏檢情況,必須在加工前與消費者取得聯系說明。否則,所產生的不良后果,應由經營者承擔責任。 四、 對衣物上有可能洗不掉的污漬,經營者應事向消費者先聲明,如未執行“四清”洗后留漬,則應向消費者退換50%--80%的洗滌費。 五、 凡屬衣物本身的生產制造質量問題,以及洗滌標識錯誤,而造成的戲后收縮變形、脫線、退色、鑲拼串色、搭色、粘合襯起泡等現象,經營者應為消費者提供有效證明以支持、協助消費者投訴經銷商、生產廠家。 六、 對于消費者送洗衣物上的不可預見的潛在毛病,如蟲蛀尚未掉毛、露底、現洞;洗后出現掉毛、露底、現洞;原有化學腐蝕,洗后出現破損;特臟污處掩蓋的頑漬,在洗后明顯暴露;拼縫狹窄,洗后脫線、破損;化學補衣、洗后路出原形;羽絨服在正規水洗后發臭、填充物污染面料等現象,經營者不承擔責任。 七、 某些服裝在正規干洗后出現的隱漬重現,或服裝其口袋、褲腰內襯處出現的內襯污染面料等現象,亦純屬服裝質量問題,經營者與承擔責任,當應提供有效證明,支持、協助消費者向服裝經銷商投訴。 八、 干洗店無正規干洗設備,水洗冒充干洗、偷工減料、采用假冒偽劣干洗機欺騙消費者的,如發生洗滌事故者,以被洗壞衣物的原價賠償。 九、 經營者由于管理不善,操作不當,違反操作規程等原因造成被洗衣物損傷、損壞、遺失以及其他事故應當負責理賠。具體賠償方法如下: 1、 物局部有問題,不影響正常穿著,應以修補為主,并給予不超過洗衣費十倍賠償。 2、 物損壞,喪失穿用價值(皮衣清洗除外),給予走高家不超過洗衣費20—30倍賠償。 3、 物遺失,應進行折價賠償,這就按年計算逐年遞增,年折舊率為25%,折舊率高不得超過50%。 4、 裝原則上以件計算,與庫比例為6:4,高檔衣、褲(價值在1300元以上)比例為7:3。 5、 檔、名牌、價值在1300元以上的貴重衣物,消費者可與經營者書面約定保值精洗服務,保值精細收費不得超過消費者報價的30%。未約定保值精洗的衣物均按普通衣物洗滌處理。 6、 行款式時裝的賠償方法應根據其款式是否仍在流行其進行重置價的方式或時價(市場現行價)定價后在按折舊方式進行賠償。如某高檔流行時裝在將過流行季節(或年度)送洗,或已過流行期送洗的,則應以50%甚至30%的價值進行重置定價,然后進行折舊處理。重置定價的大小主要參考其衣物的面料價值定。 7、 保值精洗的高檔名貴衣物發生洗滌事故后,仍有穿用價值的,按保值金額的30%--50%賠償。喪失穿用價值的,按保值額的全額賠償。 十、 在洗滌服務中發生難以認定的事故責任的爭議問題,可以消費者約定,送有關部門鑒定,鑒定費用由經營者先墊付,消費者提供同等金額擔保,終有責任方承擔送檢的全部費用。 十一、 消費者取衣時,應憑取衣憑證取衣。如取衣憑證遺失或損壞甚至不可辨認時,應及時到洗衣店辦理掛失手續,掛失應提供送洗衣物的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填寫掛單,然后取衣。 十二、 消費者在取衣時應當檢查被洗衣物的質量情況,一旦交換取衣憑證取衣離開洗衣店后次日,即認為接觸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當事人關系。 十三、 消費者在取衣時,發現被洗衣物有質量問題時,應保留取貨憑證,同時向經營者說明情況協商解決爭議問題。消費者如認為要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訴訟時,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有關的手續。經營者在接到有關部門關于處理消費者糾紛爭議的通知后,其主要負責人或全權代表人必須在約定的時間準時到達處理現場,配合調處。 十四、 經營者有義務保管消費者送洗的衣物,但超過一個月經營者不承擔保管義務,涉及到保管費用由經營者、消費者雙方自行商定,消費者要求衣物重洗的,另付費用。如保管衣物超過兩年,經營者可做無主處理。 十五、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爭議需進行賠償的,可直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洗滌行業協會調解,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申訴,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 調解消費爭議糾紛時,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到場方可進行。非當事人不得參與調解現場,否則有關部門不予受理調解處理。 如因特殊情況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場的,需要委托代理人,被委托人應遞交有效委托書,并出示身份證明。 十七、消費爭議糾紛調解完畢,達成調解協議必須由雙方當事人書面簽字生效后又負責人履行賠付義務。 十八、由蘇州市消費者協會、蘇州市洗滌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十九、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蘇州市干洗行業服務質量糾紛調解頒發》的內容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蘇州市洗滌行業消費爭議糾紛調解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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